本报讯 韩某和女友准备结婚,向一家酒店预交了定金3000元,不料未到婚期两人就分手,而酒店却拒绝返还定金。近日,通州法院审结此案,判决酒店返还韩某定金3000元。后酒店不服,上诉,经调解酒店返还韩某2400元,并给付600元温泉消费券。
韩某与女友相恋多年,但在婚礼筹备过程中二人摩擦不断,最终女友提出分手,婚礼取消。
去年6月,韩某找到通州运河源酒店,要求退还婚宴定金3000元。而运河源酒店以种种借口不予退还,经一番谈判,仍提出“钱不能退,可以换成代金券在酒店消费”,后韩某诉至通州法院。
通州法院审理认为,不论是“留置金、担保金、保证金、订约金、押金或者订金”,只要没有约定定金的性质,酒店均不能作为定金主张不予退还的权利,亦无权强制当事人用定金购买代金券在酒店消费。
且韩某在确认婚礼无法举行时,已经及时通知运河源酒店,而运河源酒店此时也并未就婚宴进行前期投资准备。即使酒店在原定于婚礼的日期没能另外举办婚宴,仍属于酒店应当承担的正常经营风险,无权转嫁于消费者。
故法院判决酒店退还韩某3000元,后运河源酒店上诉至二中院,经调解酒店返还原告韩某定金2400元,并给付原告韩某温泉消费券600元。
(原标题:未摆婚宴分手 酒店拒退定金)